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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与金×、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684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卢××。被告:金×。被告:黄××。原告方×与被告金×、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黄××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9日,被告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年4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两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原告多次查找催讨借款,但均杳无音信。现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35400元(其中6万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的利息为14400元;另5万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为11000元),并支付6万元自2013年3月10日起、另5万元自2013年3月2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被告金×、被告黄××均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方×、被告金×、黄××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于2005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3、借条两份,证明被告金×分两次向原告方×借款合计人民币11万元的事实。被告金×、黄××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金×、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某某、证据副本、举证通某某、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某某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金×与被告黄××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9日,被告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借到金额陆万元人民币整(¥60000.00元)。……如到期未还,可直接向黄岩人民法院起诉,本人愿意承担自借款之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损失。并自愿赔偿一切其它经济损失(包括法院诉讼费用、聘请律师代理费用及调查取证等费用)。……”被告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同年4月20日,被告金×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借到人民币大写伍万元(小写)¥50000元。……月利率2%,……如双方发生纠纷,由黄岩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被告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但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本息,原告遂于2013年3月29日诉至本院,并为实现债权向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金×向原告方×借款合计人民币11万元,虽然被告金×出具的借条中未载明出借人姓名,但原告持有该借条并主张权利,应认定原告为该借款的出借人,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被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金×与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60000元自2012年3月9日起算、另50000元自2012年4月20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金×、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623元,由被告金×、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23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方可可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