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民终字第0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李文进,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进。上诉人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彬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