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崖民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608-1号原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居民。被告李某丙,居民。被告李某丁,居民。被告李某戊,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财产分割需要,需要将诉争存单下的款项扣划至本院进行分割,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某某(新身份证号码:××、旧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存放于荣成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单款项(存单号为91××××××××××××××××××××)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之账户(账号:91×××10)。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