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荣崖民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608-1号原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居民。被告李某丙,居民。被告李某丁,居民。被告李某戊,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财产分割需要,需要将诉争存单下的款项扣划至本院进行分割,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某某(新身份证号码:××、旧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存放于荣成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单款项(存单号为91××××××××××××××××××××)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之账户(账号:91×××10)。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