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胡七妹、叶缘林等与叶芹孝、盛君芳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七妹,叶缘林,黄玉梅,叶芹孝,盛君芳,叶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胡七妹。原告叶缘林。原告黄玉梅。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棉林、杨剑龙。被告叶芹孝。被告盛君芳。被告叶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七妹、叶缘林、黄玉梅诉被告叶芹孝、盛君芳、叶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七妹、叶缘林、黄玉梅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七妹、叶缘林、黄玉梅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七妹、叶缘林、黄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七妹、叶缘林、黄玉梅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建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