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秋兰与谭胜华、钟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兰,谭胜华,钟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刘秋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1323。委托代理人陈兆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小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谭胜华,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224。被告钟汉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147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兰诉被告谭胜华、钟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兰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因已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