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27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松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 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