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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27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松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 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