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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顺庆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与南充市春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南充市春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顺庆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充市春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顺庆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充市春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庞家寨村三社的棋牌楼(框架)、堡坎、接待中心一幢(二层)、钢结构厂房一个及侧边二幢砖混房(一层)亭子15个及围墙等残值。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委托南充市中正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南充市春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2013年8月16日苏云华以220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庞家寨村三社的棋牌楼(框架)、堡坎、接待中心一幢(二层)、钢结构厂房一个及侧边二幢砖混房(一层)亭子15个及围墙等残值的查封。二.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庞家寨村三社的棋牌楼(框架)、堡坎、接待中心一幢(二层)、钢结构厂房一个及侧边二幢砖混房(一层)亭子15个及围墙等残值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苏云华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清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