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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靳春艳与俞长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xx,俞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靳xx,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甘泉镇xxxxx。委托代理人xxx,扬州市广陵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x,扬州市广陵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xx,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靳xx与被告俞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靳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正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桂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