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靳春艳与俞长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xx,俞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靳xx,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甘泉镇xxxxx。委托代理人xxx,扬州市广陵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x,扬州市广陵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xx,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靳xx与被告俞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靳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正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桂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