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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执行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忠清与王振永、陈美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清,王振永,陈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执行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清,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王振永,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美妹,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李忠清与被执行人王振永、陈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永、陈美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振永、陈美妹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816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姚忠煜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