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3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许元惠诉被告李玉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987号原告:许元惠,女,生于1954年12月29日,汉族。被告:李玉林,男,生于1954年12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元惠诉被告李玉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元惠以“被告李玉林已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元惠撤回对被告李玉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元惠承担。审判员 王宇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