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刘胤。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