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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刘胤。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