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9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智明与北京奥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智明,北京奥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9802号原告郭智明,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奥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54号。负责人丁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智明诉被告北京奥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智明撤回对被告北京奥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