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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商初字第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凌云与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云,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商初字第0847号原告张凌云。被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云与被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凌云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凌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蔷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