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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雷与阜阳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修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阜阳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修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王雷,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阜阳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士芳,经理。被告:王修刚,男,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阜阳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修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雷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有关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卫红代理审判员  孙洁玉人民陪审员  訾天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南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