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文先;曾连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魏文先,女,汉族,住兴文县僰王山镇。委托代理人张荣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连华,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先与被告曾连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先撤回对被告曾连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7元,由原告魏文先负担。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