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赵德彪、何建章、孙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赵德彪,何建章,孙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汪嘉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德彪,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何建章,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孙强,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彪、何建章、孙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