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叶凤丹与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丹,郑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68号原告:叶凤丹。委托代理人:陈海峰。被告:郑健。原告叶凤丹与被告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小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告郑健因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有关被告郑健债务已由乐清市柳市镇处置民间非法金融办公室组织清理清退,原告在明知处置机构统一处置郑健债务的情况下,而不予申报债权,现又以债务纠纷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对原告起诉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予以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凤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