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世德与长春市民族艺术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德,长春市民族艺术学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王世德。被告长春市民族艺术学校,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6577号。法定代表人孙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德诉被告长春市民族艺术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世德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闫 明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