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何法祥与田红奎、杨宗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法祥,田红奎,杨宗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何法祥,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赵忠沂,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红奎,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杨宗礼,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何法祥诉被告田红奎、杨宗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准确,经核实后仍然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法祥对被告田红奎、杨宗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世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