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郑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郑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489号原告于某,男,汉族,在校学生。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段某号某大厦8楼。负责人武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某,男,汉族,。原告于某诉被告郑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2013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郑某驾驶陕A00L**号机动车沿子午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杜城加油站门口左转进入加油站时,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导致原告左膝盖关节处损害,并导致原告骑行自行车及随身衣物毁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双方因协商无果,现诉请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损失15654.69元。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但要求损失计算过高,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中应由自己承担的部分,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财保陕西分公司承认事故车辆陕A00L**号车在其公司投有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但原告诉讼请求中护理费要求过高,财产损失一节无保险公司现场估价单,拒绝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郑某驾驶陕A00L**号车沿子午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杜城加油站门口左转进入加油站时,适逢原告于某驾驶自行车沿子午大道路东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原告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于某受伤后被送往西安航天总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于2013年6月28日在西安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去医疗费7743.79元,其中被告郑某垫付医疗费350元,并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该次事故同时导致原告所骑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受损,原告修车及更换零件花去197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陕A00L**号车在某财保陕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驾驶车辆撞伤原告于某,致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认定负事故全责,侵犯了于某的健康权及财产权。因事故车辆陕A00L**号车在某财保陕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某财保陕西分公司对原告合理损失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郑某赔偿。原告���理损失中医疗费凭单计算,护理费原、被告均同意按每天80元计算,可按每天80元计算,原告要求计算60天,两被告均认为计算时间过长,可根据医嘱:术后14天伤口拆线,计算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确定,交通费双方均同意按150元计算,可依此确定交通费。关于原告要求财产损失一节,庭审中被告郑某认可事故致原告所骑自行车受损,原告提交证据亦能证明其修车更换零件的花费情况,被告某财保陕西分公司虽提出原告修车费用过高,但未提交相反证明,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衣物、鞋、手套等财产损失,因原告当庭提供证据显示磨损并不严重,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某医疗费7743.79元、护理费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50元、财产损失1970元,共计11443.79元(履行时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将被告郑某已垫付的2350元直接给付被告郑某,9093.79元直接给付原告于某)。二、驳回原告于某要求被告郑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95.5元,另95.5元由被告郑某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