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尔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想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艾尔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奇想天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94号申请人深圳市艾尔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北环路圳宝工业区1至6号厂房4号楼一楼西侧、二楼东侧。法定代表人于红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凤鸣,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奇想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8G。法定代表人张秋玲。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3)第624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8897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奇想天下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8973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深圳市艾尔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08897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