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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黄惠萍、陈锦萍与陈锦萍、张明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萍,陈锦萍,张明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商初字第699号原告:黄惠萍。委托代理人:戴显雷,浙江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萍。被告:张明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萍与被告陈锦萍、张明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萍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黄惠萍负担。审判员  彭迅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