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高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高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