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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高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高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