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常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甲,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常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甲。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张××。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詹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甲、被告人王××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14时许,因为土地纠纷,被告人王××与被害人詹某甲在常山县××××卫生院旁边的被告人王××新房地基旁发生争执,被告人王××被被害人詹某乙×推下路基后双方互扔石头,未致伤。接着被害人又跳下路基与被告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与被害人詹××相互用石头击打对方头部,造成二人不同程某受伤。纠纷结束后,被告人王××报警称有人打架即离开现场。2013年5月3日,被告人王××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常山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常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詹某甲所受的外伤致头皮挫裂伤创口长度累计达7.4㎝以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伤势均已构成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向本院交纳了赔偿款人民币5500元并当庭向被害人道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门诊病历、ct报告单、螺旋ct诊断报告、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詹某甲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如果民事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造成其轻伤,要求被告人王××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03.68元(医疗费2227.68元、误工费31天2356元、营养费3天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天90元、护理费3天150元、交通费300元),同时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医院病历、诊治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开庭过程中,被害人增加了要求被告人赔偿经营损失人民币40000元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及时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和减轻被告人赔偿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当庭向被害人道歉,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要求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应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被害人在医疗过程中所支付的交通费用根据就医的距离和次数应认定100元为宜。本案中,被害人对损害后果的产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况,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酌定处罚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4010.9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芳俊人民陪审员  夏金俭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