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黎╳╳与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XX,王XX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3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黎XX,女,1985年3月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西林县八达镇江南路***号。委托代理人李志万,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X(曾用名王韦兴),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八达镇新达村宏达屯。上诉人黎XX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XX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要求撤回上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黎XX撤回上诉;二、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黎XX负担。余款4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黎XX。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 静审判员 凌文楼审判员 玉 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