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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乾县秦川牛场与王彦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金,乾县秦川牛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王彦金,男。被执行人乾县秦川牛场。法定代表人王宪,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王彦金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县秦川牛场给付工资13312元,并承担诉讼费110元,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乾县秦川牛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法执字第002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审判员 史志强代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