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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钱存林与王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存林,王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钱存林,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王娜,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存林与被告王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存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钱存林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