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钱存林与王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存林,王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钱存林,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王娜,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存林与被告王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存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钱存林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