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辉达地产有限公司,杨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辉达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杏兰,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东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东执字第1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杏兰所有的位于兴市北仑大道辉达国际广场铺面两间,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杏兰所有的位于兴市北仑大道辉达国际广场的铺面两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吴祖环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