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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程晋玲与王晓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230号原告:程晋玲,女,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晓荣,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程晋玲诉被告王晓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晋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晋玲以王晓荣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程晋玲负担。审 判 长  袁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永兵人民陪审员  张俊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