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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则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军海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则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军海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431号原告上海则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则辉。被告上海军海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原告上海则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军海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军海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