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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7月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4月18日生于一男孩,取名白某甲;2010年4月12日生于一女孩,取名白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不管孩子,不尽��亲责任,原告为了孩子无法正常工作,致使生活艰难。2012年2月18日,被告起诉要求离婚,原告为了孩子未同意,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本案被告的诉请。此后,原、被告未和好,现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42000元依法分割;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夫妻共同存款42000元、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均不知情。被告无力抚养孩子,要求原告抚养两孩子,自己无力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称原告家2008年购买彬县西陆花园房屋1套、2012年购买小车1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婚生子女白某甲、白某乙应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2、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划分。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未提供证据。被告针对争议焦点出示照片两张,证明原告经常殴打被告。原告对被告出示照片质证,不予认可。本院依法出示(2012)彬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部分。原、被告质证均无异议。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照片两张,原告否认,被告再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依法出示(2012)彬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11月20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7月31日,双方于彬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书。2008年4月18日生男孩白某甲、2010年4月12日生女孩白某乙,现均在原告家。2012年3月14日被告杨某某曾向彬县人民法院起诉与白某某离婚,本院(2012)彬民初字第00313号民��判决书驳回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婚后一直与原告父母、原告之妹共同生活。2008年原告之父以自己名义购买彬县西陆花园6号楼3单元3楼西户房屋一套、2012年原告之父以自己名义购买长安悦翔小车一辆,车牌号陕。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因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孩子抚养,因原告称无力同时抚养两个孩子,被告称自己也无力抚养孩子,依据法律及实际情况考虑男孩白某甲由原告白某某抚养、女孩白某乙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杨某某要求分割与原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彬县西陆花园6号楼3单元3楼西户房屋一套���2012年购买的长安悦翔小车一辆,因被告无证据证明上述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男孩白某甲由原告白某某抚养、女孩白某乙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彬志代审 判员  李金芳人民陪审员  曹继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