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小东与夏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东,夏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孙小东,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夏志雄,男,汉族,1957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原告孙小东与被告夏志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夏志雄欠原告孙小东本金35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45000元。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双方对本案其他事项互不争执。诉讼费450元,由被告夏志雄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夏志雄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孙小东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及诉讼费45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夏志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夏志雄的工资账户。申请人同意每6个月扣划一次,直至本案执行完毕。另经查询被执行人除工资之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0000元及诉讼费450元,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每6个月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一次,直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