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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曹文华与蔡冬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03号原告曹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蔡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曹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