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宋某甲。委托代理人许晓峰。被告宋某乙。被告宋某丙。本院受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财产分割需要,需要将诉争存单下的款项扣划至本院进行分割,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宋某某工商银行(账号16×××××)的存款、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的存款、王某某工商银行(账号16×××××)的存款全部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之账户(账号:91×××10)。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