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百福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36号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第三人西安百福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凌宇。委托代理人王帅。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百福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房产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