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韩根仲与李彦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根仲,李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韩根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彦荣,男,汉族。韩根仲与李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5日作出的(2012)铜耀新民立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彦荣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韩根仲于2013年元月16日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68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于同日向李彦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韩根仲履行案件款186800元、受理费500元及逾期履行的法定滞纳金,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750元。李彦荣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2013年8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李彦荣将西安市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南村卢站文欠李彦荣的3.7万元债权以3.3万元转让给韩根仲,由韩根仲去给卢站文结账。二、李风自愿代李彦荣支付李彦荣欠韩根仲的下欠款18万元整(该款已于2013年8月26日转到法院执行账户)。三、案件执行费2750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减半收取1375元,韩根仲自愿负担500元,李彦荣负担875元(李风代付),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完毕。解除(2012)铜耀新执字第00063-2号执行裁定书中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彦荣所有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雅庭花园住宅的查封。二、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铜耀新民立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