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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新其与新化县温塘镇滴水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其,新化县温塘镇滴水洞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李新其,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智辉,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化县温塘镇滴水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扶干南,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宋荣,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村委会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其与被告新化县温塘镇滴水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错列及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新其承担。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刘正华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