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留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罗茂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罗茂成,男,生于1964年8月8日,汉族,现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申请执行人罗茂成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汉中民终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3年8月27日将该案移送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已于2013年8月22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了赔偿款120000元,故无需向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发执行通知书,且不再收取执行费。赔偿款120000元于2013年8月27日由申请人罗茂成从本院全部领取。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关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之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