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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仲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与庞莉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庞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仲字第00020号申请人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庞莉。申请人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庞莉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雁劳仲案字第46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裁决后,被申请人庞莉于2013年7月24日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同时,申请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已经在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况下,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请求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3)466号裁决书之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赵 石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