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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资源县梅溪乡利农农资经营部与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源县梅溪乡利农农资经营部,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利农农资经营部,地址:资源县梅溪乡梅溪街。负责人杨某某,该经营部业主。被告侯某某,农民。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利农农资经营部诉侯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昭晖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经就该货款给付事宜协商清楚,原告遂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对于货款的支付事项已经协商处理清楚,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利农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昭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银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