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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兴容诉成都帮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容,成都帮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陈兴容。委托代理人黄秋林、谭小周,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帮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林,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容诉被告成都帮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容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兴容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容撤回对被告成都帮林劳务服务有限���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陈兴容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