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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孙阿根与王德来、王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阿根,王德来,王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孙阿根。被告:王德来。被告:王亚娟。原告孙阿根与被告王德来、王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孙阿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来、王亚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孙阿根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18日,两被告以做生意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利息三个月一付。另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如原告需要,可随时收回借款。截止2013年4月18日前的利息,两被告已付清。目前,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但两被告没有态度,并进行回避。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并偿付利息8000元,合计208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自2013年6月1日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出示借条、保证书、取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借贷关系。被告王德来、王亚娟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8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二分,三个月付一次。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3年4月14日出具保证书,承诺在借款未还清前,不过户两被告在桐庐县城南街道江南新村1幢601室的房产权。上述借款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两被告应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来、王亚娟返还原告孙阿根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保全费1560元,均由被告王德来、王亚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