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桐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刑初字第836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石门镇羔羊集镇东叶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东叶线2k+980m地方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交会时自己连人带车摔倒。被告人王某后以为被撞摔倒而与对方摩托车驾驶员金某某发生争执,金某某当即报警。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并由救护车将被告人王某送至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身上有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ml。后抽取被告人王某血液样本送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04mg/ml(醉酒标准为0.8mg/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建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酒精呼气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八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卫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峰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