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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秀丽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秀丽;屈亚斌;耿晓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黄秀丽。委托代理人罗文化,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大专文化,系咸阳火电三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家属院27号楼3单元10层3号。身份证号:610102197412192736。被告屈亚斌。被告耿晓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毅。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0日12时屈亚斌驾驶陕DH7967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至虹桥市场口左转时与过马路的黄秀丽相撞,致黄秀丽受伤。后原告被送往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足第2跖骨粉碎性骨折,须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原告诊断证明要求左足石膏固定8周并休息,且不能下地。因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须专人陪护。此事经交通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941.6元、生活费和营养费42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80元,合计1044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秀丽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7153.6元。二、原、被告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原告黄秀丽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