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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燕与王建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王建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陈燕。被告王建新。原告陈燕诉被告王建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明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韦达富、佘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被告王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燕诉称,被告在2008年底改建房屋下基脚时没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原告的土地下基脚,还将原告家的巷道及完好的自建房檐滴水沟挖掉,房屋瓦片、雨棚损坏,工程完工后拒不恢复原样,还将原告的巷道填土修成假基脚强行占为己有,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改建房屋时与原告相邻界线达成协议以被告房屋山墙外线为界,将毁坏原告的巷道及水沟恢复原样、并将泥土、石沙、垃圾清理干净。被告王建新辩称,我建房屋下基脚是按规划图标线标好后下的,被告一直在吵不准我下基脚。根本没有什么口头协议。我房屋建好后,水沟的垃圾我都清理完了的。本院认为,原告陈燕主张其与被告王建新的房屋界限应以被告王建新夫妇改建房屋的山墙外线为界,认为被告王建新侵占其土地使用权。同时原告陈燕提供的房屋所有权面积与国有土地使用面积相差较大。故本案实质上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明人民陪审员 佘 明人民陪审员 韦达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守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