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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执民字第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周华玉、周华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周华玉,周华弟,杭州萧山鑫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中亚担保有限公司,彭志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上执民字第13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方舟。被执行人周华玉。被执行人周华弟。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鑫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孝泽。被执行人杭州中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仙春。被执行人彭志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上商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3575088.7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815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华玉、周华弟、杭州萧山鑫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中亚担保有限公司、彭志筹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13239.7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冬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