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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再初字第13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秀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秀芳,韩学彪,郝鸿兴,许运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再初字第11116号(2013)通民再初字第13881号原告刘秀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月刚(原告刘秀芳之子),男,汉族。被告韩学彪,男,汉族。被告郝鸿兴,男,汉族。被告许运来,男,汉族。案外人许富强,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刘秀芳诉韩学彪、郝鸿兴、许运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通民初字第5436号民书判决书。2013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13)通民监字第10735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2013年7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抗字第1103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将两案合并审理。再审期间,原告刘秀芳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现原告刘秀芳申请撤诉,不侵犯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鉴于此,本院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5436号民书判决书已无执行的必要,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通民初字第5436号民书判决书;二、准予原告刘秀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