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仇晖等人与芜湖潮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晖,陈良珏,吕慧慧,芜湖潮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1547号申请执行人:仇晖,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良珏,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吕慧慧,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潮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倪红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057、00058、00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潮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车站支行开户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