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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龙光荣与杜龙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光荣,杜龙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龙光荣,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杜龙应,男,5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光荣诉被告杜龙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光荣负担。审判员  程明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