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6231-6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红雁与深圳市杰泰尔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231-623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雁,男,汉族。[(2013)深福法执字第6231号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肖花,女,汉族。[(2013)深福法执字第6232号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喻华,男,汉族。[(2013)深福法执字第6233号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郭君丽,女,汉族。[(2013)深福法执字第6234号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蒋小燕,女,汉族。[(2013)深福法执字第6235号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志会,女,汉族。[(2013)深福法执字第6236号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覃正全,男,壮族。[(2013)深福法执字第6237号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杰泰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10D1。法定代表人姚淼。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2)4073-4077、4079、408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秀  松执行员 谭平执行员陈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